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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点
  • 2009-09-04 浏览:3075 来源:本站
  • 信息来源:百度虫 招标省区: 甘肃|甘肃 发布日期: 2009-9-4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点


     
    一 招标目录范围

    1、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未获得国药准字号批件的药品(包括国药试字、国药准字B)和麻、精、毒、放等管制药品、中药饮片等,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2、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

    3、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目录是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所公布的拟采购药品品种信息,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目录来源于我省上一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数据和兄弟省(市、区)药品采购目录。

    4、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在规定的增补期可申报新增集中采购招标药品目录品种

    二  采购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目录分为以下三类:

    1、直接挂网药品:对临床用量小、价格低廉、急救必需以及采购困难的药品,经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直接挂网药品目录。

    2、网上竞价、议价药品:凡未列入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全部列入网上竞价、议价药品目录。

    3、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经网上竞价、议价未中标的品种,但临床必需,且报价未超过价格控制限相关要求的品种,经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列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三 医疗机构

    甘肃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 经办机构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五 报名条件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和进口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国内未设总代理的,所代理区域覆盖甘肃省全省的唯一一家一级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2、同一生产企业的所有品种只允许委托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3、投标人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药品(品种、剂型、规格相同)同时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六 质量层次规则

    第一质量层次

    专利药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药品;国家一类新药。

    第二质量层次

    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

    第三质量层次

    全国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0家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的《2008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企业排序名单为准。进、出口药品;港、澳、台地区药品;中药保护品种。

    第四质量层次

      上述以外的合格药品。

    七 报价规则

    1、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

    2、投标人在《2009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开标报价确认清单》上均应标明药品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即每片、每粒、每支、每瓶、每包、每盒、每贴等)。

    3、对于竞价、议价、直接挂网品种报价要求为:

    1)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政府最新定价或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零售价。

    2)不得高于目前我省医疗机构实际供货价。

    3)不得高于临近省份的最新挂网采购价。

    4)议价品种,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为基准,所投品种:政府定价药品降幅要达到25%以上、企业自主定价药品降幅要达到30%以上、进口药品降幅要达到17%以上。

    八 评审入围规则

    (一)评标原则

    评标突出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评标要素包括药品质量、价格与临床综合评价。

    1、质量层次分为三个竞价组。第一和第二质量层次、第三质量层次、第四质量层次的同一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分别为同一竞价组。

    2、产品质量分值:

    (1)第一质量层次药品得50分;

    (2)第二质量层次药品得47分;

    (3)第三质量层次药品得44分;

    (4)第四质量层次药品得41分;

    3、临床综合评价分值为10分。

    4、产品价格分值为40分。

    政府定价药品以国家发改委和我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为基准,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取该品种企业最高零售价的平均值为基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计0.5分,依次类推,40分封顶。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价格分计零。

    (二)竞价评标

    1、同一竞价组中的生产企业多于3家(含3家),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评标。

    2、竞价品种采用打分的方式,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按由高到低的分值排序。

    3、竞价品种中标限额:3家取2家,4-5家取3家,6-10家取4家,11-15家取6家,16-19家取8家,20家以上取10家。

    4、依据中标限额确定各竞价组的拟中标品种。得分相同的药品可并列。

    (三)议价评标

    同一竞价组的生产企业少于3家(不含3家)时,采取议价方式进行。议价采取二次报价方式进行,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

    (四)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确定

    经网上竞价、议价,未中标的品种,但临床必需且报价未超过价格控制限要求的品种,经专家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为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五)直接挂网品种确定

    拟直接挂网品种目录公告后,响应人应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提交企业和药品资质及药品价格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论证同意,由集中采购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药品供应商和价格,列入直接挂网品种。

    九 配送规则

    1、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具备配送能力的可直接提供中标品种的配送服务。

    2、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商的中标品种,如企业不具备配送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在我省各市、州(包括所辖县、市、区)一次委托不超过2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所有中标品种不允许转配送。

    十 其它

    1、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公布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

    2、省级医疗机构采购第三、四质量层次药品的金额原则上应不少于采购总金额的60%,市州级医疗机构应不少于采购总金额的70%,县级医疗机构应不少于采购总金额的80%。医疗机构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单位采购总金额的3%。

    十一 企业需准备资料

    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国家发改委或我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自主定价药品需提供相应价格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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