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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
  • 2009-09-08 浏览:2767 来源:本站
  • 琼食药监市〔2009〕23号
     
     
    各市县局、药品批发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类药品,无需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
    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局要求,将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医疗机构的药库。此类药品不得进行直调(即药品物流过程不经本企业仓库而直接从上家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转运到下一家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委托验收。
    三、省局将结合GSP再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对企业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规范化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各市县局结合日常巡查和GSP再认证工作,切实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督管理。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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