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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局暂停鸿茅药酒等九个违法广告药品在省内销售
  • 2010-01-05 浏览:2490 来源:本站
  •                                                  文章来源:海南省药监局网站

          我局经监测发现,鸿茅药酒(标示生产单位: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Z15020795)、腰椎痹痛丸(标示生产单位: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564号)、益寿通牌脑络通胶囊(标示生产单位:吉林天强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3131)、清肺宁嗽丸(标示生产单位:亚宝药业大同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14020286)、气血双生合剂(标示生产单位:云南普济堂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B20020685)、长城利脑心片(标示生产单位:北京长城制药厂,国药准字Z20050127)、补肾养血胶囊(标示生产单位:吉林敖东集团金海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B20020094)、兰信牌苦参素片(标示生产单位: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0920)、雪胆胃肠丸(标示生产单位: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5385)九个药品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涉及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在我省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后,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发布后,及时提交发布更正启事的相关材料(报纸原件、音像光盘等)。经整改后,仍拟继续销售,可向我局提出解除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我局将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09年以来,我局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规规章,重点监测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及以新闻报道、专家咨询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广告产品,有效打击和遏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全年共暂停21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在我省销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312例,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4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4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2期,根据违法涉药广告监测情况,发布消费警示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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