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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 2010-01-05 浏览:2760 来源:本站
文章来源:江西省厅医保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www.hrss.jiangxi.gov.cn
意见建议反馈邮箱:ybc@jxldbz.gov.cn
意见建议邮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邮编:3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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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年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稿)》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年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公示稿)
2009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统筹兼顾、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兼顾地方疾病发生、用药习惯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完善评审机制,公开评审办法,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和数量。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控制在243种以内。调整原则上以实施调入为主,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严格控制调整,对我省05版目录药品经国家《药品目录》调整限定的,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执行,确实需要继续维持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当维持原范围。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疗效较好、价格偏低的品种;适应本省医疗保障需求和本省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后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省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切实需要保留的品种。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数据等基础资料,结合我省药品定价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及我省临床用药习惯等情况,通过专家咨询调查等形式,建立药品调整备选数据库。目录调整不接受企业申报,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五)药品调出。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未参加江西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等可予调出。
(六)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评审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纪委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担任,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同志和省社会保险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省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三)专家组
建立江西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医疗卫生部门推荐,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医疗保险专家等。临床医药专家主要为目前在一线工作的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医疗保险专家从各级医疗保险机构产生。专家组人选根据需要从省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分为咨询专家、评审专家和遴选专家。
1、咨询专家组。50人左右,分西药组和中药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基础数据库、江西05版目录和备选数据库提供咨询意见,对目录药品分类与相关数据提供分析咨询,提出备选药品范围调整意见建议。
2、评审专家组。20人左右,分西药和中成药组,负责对备选药品范围进行评审,提出药品遴选意见。
3、遴选专家组。150人左右,负责对遴选药品数据和限定支付范围调整数据资料进行投票遴选。
4、咨询、评审、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遴选实行专家票决制。
五、工作步骤
2010年1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2010年3月31日前颁布《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实施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信息、比对整理药品数据、研究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二)评审工作阶段
1、提出备选药品数据资料。根据国家提供的基础数据和我省用药情况,比对09版国家目录和05版江西省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提出调整药品备选数据库,确定调整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提出药品遴选数据资料。评审专家分组审议评定药品分类及调整名单,确定药品遴选目录。
3、组织遴选专家投票。在省医疗保险评审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级别抽取150名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遴选专家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4、确定药品调整名单。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相关工作人员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初稿。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再进行论证。
(三)发布实施阶段
1、草拟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通知,对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
2、将2010版药品目录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正式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通知。
4、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份正式开始执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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