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向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的通知
  • 2010-09-30 浏览:3051 来源: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得向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人提供药品的通知
     
    各药品批发企业:
        近日,我局通过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发现市场上存在药品批发企业向从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人提供药品的情况,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民众的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销售下家的经营资质,对其证照材料建档保存并及时更新。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规范其销售行为。
        三、各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否则将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给予严厉处罚。
        四、我局将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不定期的日常检查活动,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绝不姑息,一律严惩。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 上一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下一篇: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加强互联网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监管
-
Copyright © HAIKOU HONGDA PHARMACEUTICAL 鸿大药业 版权所有 琼ICP备05003854号
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A座10A1、10B1 电话:0898-36399033/36399036/36399039 传:0898-36312013 网址:www.hkhdyy.com
琼ICP证000022号 技术支持:中企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