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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重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 2010-03-10 浏览:2786 来源:本站
  •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3月5日至3月1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社会各界人士和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可通过信函的方式反映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cqhrss.gov.cn
      意见建议邮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400015)
      违纪违法举报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市纪委(监察局)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邮编:401147)

      附件:《2010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2010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乙类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由专家评审确定,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的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按国家规定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甲类药品。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二)乙类药品按国家规定调整。乙类药品按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为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需求,本次调整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进行增补。
      1.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应我市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我市药品目录调整后已经纳入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重点考虑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2.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3.对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从严掌握,但限制不取消。
      4.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数据,建立药品调整基础数据库。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5.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录调整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的负责同志以及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局机关纪委、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市医保中心、市工伤保险中心的有关领导。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市医保中心抽调专人组成,负责药品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
      监督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有关人员和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人员组成,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监督。
      专家组由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组成,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
      1.咨询专家组。由在市内相关学科有一定知名度、熟悉并关心社会保险事业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担任。分中药、西药两大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的筛选原则,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并对遴选专家遴选出来的药品进行论证。
      2.遴选专家组。由我市上报国家的专家库中人员抽选组成,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报批和发布4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调整工作方案。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数据,剔除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由咨询专家筛选论证,提出备选药品名单。
      2.组织实施遴选。由监督组在遴选专家组中,按照专家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随机抽取。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
      3.确定药品调整名单。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统计遴选专家投票结果,按投票结果提出药品调整建议名单,咨询专家对遴选结果进行论证,提出药品调整名单。
      (三)上报审批阶段。 将我市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稿)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发布工作阶段
      1.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并对各区县贯彻执行情况提出要求。
      2.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份正式开始执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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