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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印发09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 2010-03-10 浏览:2802 来源:本站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适当调整用药范围,加强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确保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广西药品目录》)为基础统筹考虑。
(二)坚持政策稳定和适度发展相结合、中西药并重,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用药习惯以及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发展适当调整药品目录,从严管理。
(三)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调整品种由专家评审确定;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办事,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我区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工作纪律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参与评审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2.不能强制要求企业是否申报,不能限制申报药品的种类和名称;
3.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参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监督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实行纪检监察全程跟踪监督。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内容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调整内容
(一)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10年1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国家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为243个。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调入药品的范围: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价格偏低、疗效较好的品种;适应我区医疗保障需求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我区制药企业生产的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工伤、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药品;2005年目录调整时已经调入我区药品目录,本次国家调整时未增补进入国家《药品目录》需要保留的品种。重点考虑对国家新药、地方药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在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中,调出了原目录(2004年版)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
(四)原则上调入药品从广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中遴选。不接受企业申报,不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对调入目录的药品,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五、工作程序
2009年12月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010年3月25日前完成我区调整工作,3月底前发布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6月底以前完成相关信息网络调整工作。
(一)组建专家组。从近日组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咨询专家组、遴选专家组和评审专家组。
(二)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由遴选专家依据筛选原则按照专业分组进行讨论,推荐调整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三)评审专家投票。由评审专家对备选药品进行评审投票。办公室在监督组的监督下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原则上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拟调整药品名单。
(四)形成药品目录初稿。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对拟调整药品名单进行论证,形成《2010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0年广西药品目录》)初稿,并拟订《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稿)》及凡例(稿),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五)上报审核备案。3月25日前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010年广西药品目录》,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六)发布实施。2010年3月31日前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发布《2010年广西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1日正式执行。
六、组织机构
(一)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157号文件中明确的部门、机构、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及协调我区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职责及人员组成,继续按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183号文件明确的内容执行。
(三)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监督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成,负责对调整工作的全程监督。
(四)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专家组人选从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分为咨询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原则上互不交叉,负责药品目录的咨询、论证和遴选工作。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建立广西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数据库由国家下发的2009版参考数据库、自治区及各市所辖部分医疗机构近年用药数据分库、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年用药数据分库和近年新药、特药数据分库等组成,评选时提供给专家组确定备选药品范围时使用及为今后进行相关数据分析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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